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三节 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公司固有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信托公司信托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公司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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