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二节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金额以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其中,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发行费或投资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买入资产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二)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三)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以资助金额、交易价格、担保金额、标的市场价值等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