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一节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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