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 第五条独立法条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