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四条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或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三)暴动越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四)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的。 (六)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七)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轮奸妇女的。 (八)挟持人质,造成人质死亡的。 (九)贩卖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数量大的。 (十)司法部认为需要列为特别重大案件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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