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三条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的。 (三)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四)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六)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七)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十三)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十四)暴动越狱的。 (十五)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六)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认为需要列为重大案件的。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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