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
第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