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

第六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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