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