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