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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