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有关法规、业务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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