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有关法规、业务培训。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