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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