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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