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