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 制定机关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