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 《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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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