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