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