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准印证的核发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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