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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