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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