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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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