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