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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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