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