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