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