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