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海员证的,签发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已经取得海员证的,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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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