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海员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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