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海员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