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持有海员证的中国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