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关于入境过境证件等方面的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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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