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海员证,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