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签发

第十二条

补发或者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海员证的有效期;已过有效期的海员证自动失效。

海员证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可以重新申请签发。

重新申请签发海员证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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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