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第九条

基金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应当促进基金评价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作: (一)具有可靠的基金信息采集制度,并对信息数据库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二)具有确定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作业程序,并据此建立和维护信息分析处理系统; (三)建立和执行严格的校正和复核程序,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 (四)建立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的公开披露制度,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披露; (五)建立和执行严格规范的文档制度,妥善保留业务数据、工作底稿和相关文件; (六)建立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作业程序的检讨评估制度,保证基金评价业务的一致性; (七)建立基金评价结果发布制度和程序,保证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符合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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