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第八条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