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第七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金评价机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人员和业务主要负责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完整的基金评价理论基础、标准、方法的说明;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 (六)诚信承诺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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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