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

第六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严格的基金评价机构自律规则、执业规范、入会标准和入会程序。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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