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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