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引用或发布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引用或发布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