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