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对违反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