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对违反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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