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决定引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事先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业务规范对基金评价结果做出审查,发现有违反业务规范情形的,应当提请基金评价机构做出调整或拒绝进行引用。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决定引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事先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业务规范对基金评价结果做出审查,发现有违反业务规范情形的,应当提请基金评价机构做出调整或拒绝进行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