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决定与基金评价机构合作并引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事先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对拟合作的基金评价机构进行审慎调查,核查其内部控制是否能够保障基金评价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应当避免引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的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