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引用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