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基金评价结果的引用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引用不具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