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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