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第十九条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其向基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基金评价数据和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15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