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第十八条基金评价结果应当以基金评价机构的名义而并非基金评价人员的个人名义发布。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