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八条

基金评价结果应当以基金评价机构的名义而并非基金评价人员的个人名义发布。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