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第十七条基金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声明评价结果并不是对未来表现的预测,也不应视作投资基金的建议。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