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七条

基金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声明评价结果并不是对未来表现的预测,也不应视作投资基金的建议。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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