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六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避免使用与评价对象存在当前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对该对象进行评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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