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第十六条基金评价机构应当避免使用与评价对象存在当前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对该对象进行评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