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与评价对象存在当前或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在评级报告、评价报告中声明该机构与评价对象之间的关系,同时说明该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为规避利益冲突影响而采取的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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