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四条

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二)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三)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四)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五)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六)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七)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八)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 个月; (九)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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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