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三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评价机构修改上述内容时,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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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