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三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评价机构修改上述内容时,应当及时备案、公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至少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评价机构修改上述内容时,应当及时备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