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二条

对基金的分类应当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分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未做规定的分类方法,应当明确标注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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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